来源:郑州日报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城市供水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每个城市的“生命线工程”。那么,水的质量咋保障?水价如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如何监管?这些百姓关心的话题,都将有更准确的答卷。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从原水到水龙头 水质实施全过程管理

  饮用水水质安全包括从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一直到用户水龙头出水全过程的安全。

  因此,在《办法》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的内容中,对饮用水各阶段的水质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原水的管理,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利主管部门”。

  对于出厂水,要求要满足要求,并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

  《办法》还对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水质督察和水质信息公示与查询做出了明确规定。

  水价与成本实行联动 生活用水调价要组织听证

  城市供水,价格咋定?《办法》提出,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与原水费、电费等主要供水成本构成因素进行联动调整,保障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办法》还提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不交纳水费的,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水表误差率超标的 供水企业支付鉴定费并免费更换

  有时候百姓对水表的数字有异议,这时候咋办?

  根据《办法》,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鉴定,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鉴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鉴定结果结算水费;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鉴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此外,居民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除供水企业能够证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免费更换水表及附属设施。

  建筑规划用地超4万平方米 要配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有关节约用水,《办法》也有系列规定: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约用水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鼓励二次供水设施 由供水部门 统一建设和管理

  近年来,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的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舆论和城市居民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办法》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中对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将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已建居民住宅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同时规定,要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种渠道征求您的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以在6月9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渠道进行反馈:

  电子邮件:hnfzbjjfgc@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5号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

  传真:0371-68102930

  也可点击“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