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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鹤壁一父亲状告儿子儿媳索要购房出资25万 父母出资到底咋界定?》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本报讯如今,80后、90后都已到了成家立业、独立门户的年龄了,大城市的房价较高,不少人购买首套房,都需要父母“资助”。那么,这份“资助”是什么性质?父母为其出资后,如果要求子女返还出资款,法院是否支持?8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父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3月,李某的儿子、儿媳因购房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5万元。后因李某的妻子身患癌症,需要大量的治疗费,李某向儿子、儿媳索要借款,二人却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李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25万元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问题,但是前提是父母的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定性为赠与性质,父母子女之间的款项往来可以基于赠与,也可以基于借贷。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难。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则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本案中,李某依据其儿子所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还提供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李某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购买房屋曾出资25万元的事实。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李某请求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出资买房,到底咋界定?

  据介绍,《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不能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担负偿还义务。

  其中,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