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原标题:《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
1。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实施精准化社会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
2。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分区域、分步骤缩小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与国家减贫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
3。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4。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财力状况,科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指导标准,逐年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通过增加低保金额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低收入家庭。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
5。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落实特殊群体、特定疾病等医药费豁免制度。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缩短审核时间。适时增补救助病种范围。
6。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多样化的教育救助,保障其优先享受资助政策。
7。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8。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至1.5倍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9。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0。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
11。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及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
12。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强化各地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救助、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积极为走失人员、务工不着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3。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制度。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方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
14。大力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支持力度,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对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
15。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16。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17。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门户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
18。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村(社区)组织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各地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开设“12349”民政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诉求,逐步实现全省联通。乡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部门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资金保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方倾斜。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充实基层力量。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救助机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照每8000至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5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合理确定薪资待遇;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2021年年底全省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四)完善奖惩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研究制定免责清单,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