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政府网

  原标题:《实现“五统一”! 明年1月1日起,河南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12月18日,记者获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现“五统一”,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办法》,2021年至2023年,失业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转迁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具体分两步实施基金省级统一管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基金省级调剂制度;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

  《办法》明确,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将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办法》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基金结余、上解和支付情况,合理确定基金存储期限。2021年1月1日起,各地新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此外,《办法》还提出,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逐步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文/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