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纸“奇葩”红头文件将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洛阳市住建局”)推向风口浪尖。这一红头文件发文主体“前后矛盾”,存在越权发文及“选择性警示”之嫌,实质助推了一场一方“被排他”、一方得利的好戏。

  在上海证券报5月6日刊发《谁在“排他”?谁在得利?“奇葩”红头文件惊现古都洛阳》一文后,洛阳市住建局于次日在其官网发布“情况说明”。

  首先,洛阳市住建局坦承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内部工作制度,存在发文程序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洛阳市住建局解释称,确向相关企业发出预警提醒,要求勘察设计文件要符合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但“并未禁止和限制预制管桩相关产品”。

  洛阳市住建局表示,会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并给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不过,对于洛阳市住建局这一“情况说明”,有预制管桩企业负责人表示,目前洛阳当地多个预制管桩类项目仍处于停滞状态,行业受冲击极大,并未见实际改善,“当地优化营商环境之路任重道远。”

  坦承“发文程序不严谨不规范”

  5月6日,本报对洛阳市住建局出台“奇葩”红头文件的情况进行报道。在这份名为《关于提高勘察设计文件实用性的通知》的公文中,虽带着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红头”,但落款公章单位却降至洛阳市住建局的一个内设科室。

  除了“前后矛盾”的发文格式,公文中所载“有极个别项目选用预制管桩做为地基处理或桩基础使用,使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无法在施工中实现”的表述,也让当地预制管桩企业质疑:其做法有些以偏代全,甚至存在“选择性警示”的嫌疑。

  报道刊发后引发外界广泛关注。5月7日,洛阳市住建局迅速行动,在其官网发布了“情况说明”。

  在“情况说明”中,洛阳市住建局坦承:该局勘察设计(管理)科于2021年4月8日向部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下发了前述通知,“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内部工作制度,存在发文程序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

  其次,针对当地预制管桩行业提出的洛阳市住建局“有意排他”的质疑,该局进一步明确——“并未禁止和限制相关产品。”

  针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洛阳市住建局表示,会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并给出了加强公文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批评、加强行业监管以及提升服务效能等四条整改措施。

  不良影响何时能止

  不过,对于这份“情况说明”中所述的“并未禁止和限制相关产品”的说法,部分预制管桩企业却并不认同。

  “虽然洛阳市住建局否认‘限制’或‘禁止’使用预制管桩,但现实中的情况却截然相反。这纸文件出现后,设计图中使用预制管桩的项目在洛阳几近消失,之前施工进度受到影响的项目也仍处于停滞状态,正常的一个行业遭受重大冲击。”河南双建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旭峰给记者进行了这样一个对比:2020年,即使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影响,河南地区的建设项目大约总计使用了500多万米的预制管桩,其中,洛阳地区约使用了70多万米。而今年,洛阳地区至今只使用了约10万米预制管桩。

  此外,来自河南省内一家预制管桩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告诉上证报记者,如果有相关数据或明确论证证明预制管桩确实不适用于洛阳的地质条件,“作为企业,我们也会心甘情愿接受洛阳市住建局通知的要求。”

  而对于洛阳市住建局的这份“情况说明”,有预制管桩企业代表提出了新的质疑:

  首先,无论是此前争议文件中所提到的“极个别项目”,还是如今“情况说明”中提到的“个别项目”,这种说法都过于笼统、含糊。作为利益相关方,预制管桩行业及企业很想知道洛阳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巡查中到底走访了多少项目?且发现某项目预制管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究竟是预制管桩与该项目地质条件不相匹配,还是与当地地质条件不相匹配,是施工队伍的操作失误,亦或是其他原因所致?

  其二,在目前已知使用预制管桩且一度出现问题的“洛阳市联东U谷•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目前已更换了施工单位,在继续保留原预制管桩的基础上继续施工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相关指数已经达标。且该项目施工企业称,在洛阳市住建局发出“争议文件”之前已将此事反馈给了相关单位。那么,洛阳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负责人为何称并未见到这份“检测合格”的最新鉴定报告?

  第三,在“情况说明”中,洛阳市住建局既然已承认存在“发文程序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为何不公开收回这份已引起广泛争议的“红头文件”?不良影响何时能止?

  对于上述来自企业的疑问,记者也向洛阳市有关部门进行了转达、询问。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得到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