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阳发布 

 原标题:《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

  通  告

  洛政通〔2023〕1号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三)1月26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四)2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二)石化功能区禁放区:孟津济源交界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东,黄河以北,孟津孟州交界以西。

  (三)其他禁放区域: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7。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8。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三、市政府将于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在洛龙区永通门大街(天街段)组织焰火燃放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责任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五、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八、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宜。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通告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