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许昌发布

  原标题:《最高奖励5万!许昌推出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抓发展、拼经济的决策部署,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客源市场,拉动文旅消费,进一步促进文旅消费,做大叫响“行走许昌·读懂三国”、“千年等垕·为钧而来”、“花都鄢陵·长寿之乡”旅游品牌,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许昌市“引客入许”团队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一、奖励项目与标准

  (一)旅游专列

  旅行社组织普通旅游专列每趟次500人以上、高铁旅游专列每趟次200人以上,游览许昌至少3个收费A级景区并住宿一晚的,分别奖励组团社3万元、2万元;以上专列每增加100人,对普通旅游专列给予组团社按增加人员每人100元进行奖励,对高铁旅游专列给予组团社按增加人员每人120元进行奖励。以上奖励不与其他组团奖励重复享受。

  (二)旅游大巴

  1。 一日游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地组团来许,单次购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0%,游览至少1个收费A级景区,3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0.3万元;5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0.6万元;8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1万元。

  2。 二日游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地组团来许,单次购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0%,游览至少3个收费A级景区并住宿1晚的,3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1万元;8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3万元。

  3。 多日游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地组团来许,单次购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0%,游览至少5个收费A级景区并住宿2晚以上的,3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2万元;8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5万元。

  4。 自驾游团队参照旅游大巴组团奖励执行。

  (三)入境旅游团队

  1。 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许,游览至少3个收费A级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奖励100元/人。

  2。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许旅游,总人数超过500人次的,奖励5万元。

  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具备合法资质的旅行社。

  (二)旅游专列须停靠许昌境内,在许期间同一行程。

  (三)旅游大巴团队和自驾游团队须来自同一城市、同一时间抵达,在许期间同一行程。

  三、申报材料

  1。《许昌市旅行社团队旅游奖励申报表》;

  2。 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团队确认书;

  3。 动车(高铁)专列团队需提供:往返程专列(高铁票);普通旅游专列团队需提供:旅游专列申请及批准文件、组团社与铁路部门专列协议,经国家铁路总公司批准专列的大票、调令;旅游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需提供: 车牌号、抵离许昌高速公路的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4。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

  5。团队行程单、旅行团成员名单(须含游客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6。景区门票(区间交通)发票、酒店住宿发票;

  7。显示团队游览时间及地点的水印相片;

  8。其他能够证明团队真实性的补充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旅行社应在旅游团队离许后 10 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整理成册,加盖公章,清晰可辨。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认定,旅行社要积极配合第三方审核、查验原始凭证和相关材料。

  (二)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旅游团队审核认定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监督管理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一)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有其他性质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不良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事宜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23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