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管委会主任王春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1121万元、美元10.5万元,扣除案发前其已退还行贿人的人民币508万元、美元9万元,将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13万元、美元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春安主要履历
王春安出生于1961年3月,内黄县人。曾担任滑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2004年4月升任林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三年后任林州市委书记。此后,王春安转任安阳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安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春安(男,55岁,副厅级)于2004年12月至2013年2月,利用担任林州市市长、市委书记、中共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及安阳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就业安排、征购土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方人民币1121万元和美元10.5万元。案发前,王春安退还人民币508万元和美元9万元。案发后,王春安的亲属在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代为退缴赃款454.1012万元,河南省监察厅移交到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在王春安被“两规”期间所退涉案款666.8988万元,另王春安所退赃款美元10.5万元存于河南省监察厅暂扣帐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春安及其家属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春安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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