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啸天的父亲也紧紧咬住这一点。闫父说:“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可惜闫父的说法只能代表自己,证据显示,他的儿子并没有这么无知。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他的朋友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警方也指出,闫啸天二人在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是受保护的动物。

  另外,警方还从被告人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在这些记录中,闫啸天曾多次向别人讲述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

  法院认为,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并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购鸟人供述的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闫啸天二人主观明知。

  还有网友从最初的报道中发现了更多不和情理之处。自称是一名猛禽救助师的网友“鸟窝里的猫妖”在果壳网发文称,燕隼属于猛禽,繁殖力不强,每年产卵只有2-4只,且普遍存在巢内竞争,因此12只鸟不可能只是一窝。而猛禽的领地全都很大,想找4-6个燕隼巢,可不是容易的事情,怎么可能是在家门口所掏?

  巧合,还是利益链的一环?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闫啸天利用QQ群和贴吧兜售燕隼的行为,恰恰是贩鸟行业内最惯用的手法。

  据沈阳晚报今天的报道,沈阳猛禽救助中心负责人王维彦介绍说, 燕隼是猛禽的一种,成鸟长相特别漂亮,擅于盘飞技巧,因此是沈阳很多地下鹰贩子的重点贩卖对象。

  王维彦说,在沈阳很多有钱人把玩鹰当做一种时尚,因此助长了很多地下鹰贩子的活动,根据猛禽救助中心掌握的情况,目前在沈阳有很多专门倒卖猛禽的鸟贩子,他们多以网络、微信、QQ等手段在网上晒照片销售猛禽,这些人相当狡猾,多以地下运输的方式进行交易,很难抓到他们的踪影,每年在沈阳被倒卖的猛禽可达几百只。同时,沈阳猛禽救助中心每年能接收到很多猛禽幼鸟,其中一部分是有人从窝里掏幼鸟后自己回家饲养,玩腻了就装在盒子或笼子扔在小区路边,去年沈阳救助的燕隼幼鸟就达20多只。

  那么,全国盗猎猛禽现象究竟有多严重?遗憾的是,目前很难找到这方面的权威统计,但相关个案却屡屡见诸报端。2012年新京报的一篇报道提到,河北易县一名鹰贩子3个月就能捕获上百只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