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对于目前公众号上的道歉信,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不合适。被告解释说,公众号并非公司及其员工运营,是杨某借用公司资质注册了公众号并进行运营,公司没有对公众号关注和监督。
被告说,杨某才21岁,高中没有毕业就出来打工,由于对王健林崇拜发布了文章。“他看到千万天价索赔,及时删除了微信,并写了道歉信。但不是公司深思熟虑的道歉信,虽真诚但不是适当的。”被告表示,公司可以协商更恰当的道歉方式。
被告认为,道歉应该在有效和必要范围内进行。涉案文章传播途径是微信,阅读者是微信受众,因此微信道歉合适,且道歉后引发媒体关注,已使受众知晓。关于赔偿数额,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相应的公证费。
昨天,杨某出现在了旁听席,但他脸色苍白,不愿接受采访。
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
王健林精神损失到底有多少?
庭审时,双方围绕五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分别涉及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载;被告发布涉案文章行为是否存在原告以上所述侵权行为;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已经进行了道歉是否适当;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金额;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金额。
原告称,作为备受关注的经济人物,王健林的经营动向、言论受到关注,言行是社会经济风向标,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认为后果没有原告所述的那么严重。”被告认为,“极为恶劣的影响”说法夸张,涉案文章是商业文章,读过的人不会轻易相信涉案文章出自原告之手,原告称这篇文章将使公众、员工等对其产生负面评价不符合事实。
“涉案文章不是被告本人所写,是从网络上转载的,没有任何修改。”被告还说,涉案文章是篇旧文,在天涯等网站已存在一年之久,有署名王健林的,也有署名郎咸平的,被告只是把文章转载进了自己的公众号里。
被告承认涉案文章冠以王健林名义是侵权行为,但是被告称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只是商业观点,没有诋毁和诽谤原告。
原告认为,转载是对已经在其他媒介刊登后再次刊登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复制的行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原告肖像以及修改内容并直接将标题变更后的文章,在2015年11月12日前有一样的,所以不属于转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