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杜明 通讯员 张长海)5月9日下午,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将法庭设在该县东方驾校院内,前来听审的群众将庭审现场团团围住,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审理再次将去年的那场意外事故推向百姓谈论的焦点。
在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2015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魏某(女)向朋友张某借用驾样桑塔纳轿车练车,联系被告人王某帮忙招呼练车。当天上午,在练车结束返回途中,因车辆点火开关无法正常启动,王某指示让魏某到驾驶员位置将档位挂在二档,王某到车尾部推车助力发动。然而,车在推动点火启动后冲入路边,导致卖馒头的温某死亡,驾驶电动车的毕某受伤。
据听审群众讲,当时的事故在淅川全城引起了很大反响,有的认为魏某驾车致人死亡是陪练人王某的责任,有的认为是魏某不会开车造成的,还有的则认为这两个人挺倒霉,练个车就出个人命……
众说纷纭下,还得司法机关给个公平,经淅川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魏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后续的事情,却并未就此画上句号。
淅川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将魏、王二人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淅川法院专门负责疑难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王平担任此次案件审判长,与同院的刑二庭同志组成合议庭成员,在历经一个多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后,案件的前前后后及大量证据浮出水面。
法庭辩论过程中,当事人之一的魏某认为驾校也有错误之处,应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的代理人表示,王某回忆说自己在事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转接过110报警电话,是肇事后自首的主要表现,应当酌情减刑。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魏某的说辞并未得到法庭支持,王某在事后确实拨打过120急救电话,但110报警电话并未查询到其提供的手机号码记录。
随后的巡回法庭上一片寂静,魏王二人一直低着头,年仅29岁的魏某忍耐不住哭着说:“我对受害人一家表示歉意——对不起,我宁愿出事的是我自己!”
经合议庭评议,淅川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且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彦平的自首行为,经查与事实有出入,不予以采纳。
法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庭判处魏某、王某二人各自有期徒刑两年。民事责任根据受害人家属意见另由民事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