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发生时间超过法律追诉期
2016年2月10日,邱巧媚的家人将邱巧媚送回毛家。同时,在毛玉俤的指引下,他们第一次见到了王孟天。
邱巧媚三姐说,家人提出让王孟天退还卖邱巧媚所得的2800元,但王孟天只承认自己获利600元,是毛玉俤支付邱巧媚在自己家生活半年的伙食费。双方争执不下后,邱巧媚的家人向下祝乡派出所报案。
邱巧媚三姐说,一听报警,王孟天“服软”了,提出给邱家1万元作为补偿,但邱家并未同意赔偿,希望警方将王孟天拐卖、强奸、强迫邱巧媚卖淫的事调查清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下祝乡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目前,闽清县公安局正在调查此事。
8月12日,记者就案件调查进展,采访了闽清县公安局政工室主任刘警官。他表示,需要时间了解情况再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回复。
闽清县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邱先生告诉记者,下祝乡派出所确实在2月份接到了邱巧媚家属的报案。据公安局初步了解,邱巧媚家属反映情况的发生时间都超过了18年,应该是超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期,因此目前还没有对王孟天等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观点
是否追诉视案件情况而定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表示,本起事件中,根据被害人陈述,王孟天的强奸行为应该发生于1994年前后。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因此,该罪在当时的法定最高刑应为十年,故而追诉时效期限应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