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挖三株兰花获刑案”日前迎来转机——昨日,案件当事人秦某某告诉华商报记者,5月24日,他拿到了卢氏县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农民挖三株兰花被判缓刑

  秦某某介绍,他是卢氏县徐家湾乡黃湾村村民,今年51岁,小学文化。2016年4月22日,他和村民秦某一起去相邻的松木村采药,在坡地上各自挖了一丛兰草打算带回家种养。没想到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他们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此后,他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后又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日,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同年12月22日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当华商报记者问秦某某,案件宣判时为何未上诉,生效后为何又申诉时,秦某某称,他们一家三口都是农民,不懂法,也不知道蕙兰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判他有罪,他们就认为自己有罪。所以法院宣判后,他在拿到判决书的当天,就向法院交付了3000元罚金。直到2017年四五月份,媒体报道他的案子,称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他才觉得自己是冤枉的,遂开始找律师申诉。

  秦某某向华商报记者展示的“卢氏县法院再审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文末这样写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1、第242、第245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希望法院改判无罪并赔偿

  秦某某认为卢氏县法院先前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再审,判决他无罪。在他和代理律师看来,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审法院认定惠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蕙兰属于普通植物,他所在地的山上到处都是,而且当地到处都在交易,有很多养殖蕙兰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二是蕙兰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也未列入《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三是只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一、二级植物才不允许乱采乱伐,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此就不存在乱采乱伐。而且他并没有非法采伐,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将其移植到自己家中。

  谈到再审期盼时,秦某某称,被判缓刑这一年多来,他不能离开本县外出打工,只能靠种地维持生计,生活相当艰难。尤其是去年以来,孩子生病住院,他们一家向亲朋借了不少钱,希望法院再审改判他无罪并做出合理的国家赔偿,让他在洗清冤狱的同时,多少为家里减轻一些经济负担。

  秦某某的代理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卢氏县法院的再审决定非常正确,他支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判决,由于案件未定开庭日期,因此不便过多评论。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