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条件》

  共画乡村振兴同心圆,共享小康社会新成果。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条例(草案)》从振兴规划、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生态宜居等方面,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维护《条例》在一定历史阶段的稳定性,给乡村振兴留出足够发展空间。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首席记者 王姝

  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

  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条例(草案)》明确,乡村振兴应当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粮食安全如何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安全;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

  此外,《条例(草案)》对乡村文化、休闲、旅游融合发展作出规定,同时要求,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系统推进农村环境持续改善提升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条例(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条例(草案)》分别对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作出规定,要求通过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参与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境持续改善提升。

  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

  为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逐步改善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短缺、服务水平不高、农民共享现代社会发展成果不充分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等,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

  《条例(草案)》还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

  河南拟立法规范教育督导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首席记者 王姝

  9月26日,《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或将弥补河南在教育督导立法方面的空白。

  《条例(草案)》共6章38条,以坚持法制统一、突出问题导向和健全督导体系为思路,对河南省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要求建立完备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发挥督导作用,确保教育优先发展、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对督导的周期、方式及程序做了详细规定,要求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条例(草案)》要求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建立督导事项复查制度,建立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