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省首例!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办理“简易减资”登记》

  大象新闻记者 新迪 通讯员 胡倩

  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8月29日,建信金服(河南)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市场监管窗口,通过简易流程办理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这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设“简易减资”制度后,全省首家享受到该项政策红利的企业。

  “简易减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增的一种减资方式,与普通减资程序相比,简易减资无需单独通知债权人,不需要发布债权人公告,也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更无需等待四十五日的公告期限,简化了减资的流程,压缩了办理时间。同时,“简易减资”,在于弥补公司亏损,公司既不需要向股东返还出资款,亦不免除股东认缴出资义务,不会产生实际的资金使用,也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返还,公司的偿债能力并不因减资本身而削弱,既兼顾了公司持续运营的实际需要,又避免了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采访中,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分局局长智改宪介绍,为确保按计划完成公司股权改制工作,该企业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分局驻自贸区窗口提出依照简易流程办理减资登记的请求。工作人员详细查看了企业提供的资料,仔细对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确认符合“简易减资”办理条件,遂安排专人指导企业准备登记材料,依法发布公告和公示相关信息,向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在使用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都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采取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即公司需要达到前述要求方可启动简易减资程序。同时,公司申请简易减资,减资部分应当是公司股东已实缴出资的部分,不免除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智改宪提醒,公司应当慎重对待,在启动减资程序前,事先梳理债权结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安排制定适合自身的减资方案。在减资过程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有效性,避免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