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巡视组从商水县人民法院调卷发现,1993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回执上并没有陈大军的签字。

  “社会上也曾有传闻说判决书下达了,但是我一直没有收到。”陈大军表示,通过巡视组调卷,他第一次见到了这份判决书。

  这份《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显示,该裁定书的受送达人是陈大军,但是在受送达人应该签名或者盖章的栏目中为空白,也没有人代收。

  回证的填发人为“王占山”,而案号的位置也是空白。

  到底是谁负责送达该回证?走了怎样的程序?何人经手?河南省政法委巡视组启动了调查,责令两级法院给出回复并纠正。

  一字之差

  巡视组责令纠正,但是周口中院和商水县法院并没有拿出调查结论,更没有任何纠正措施。

  “判决书没有送达,签字人不知道是谁,找到了一定追责。”陈大军称商水县法院人如此解释。对于追责,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商水县法院仅对何明举予以通报批评。

  陈大军持续上访,他的诉求包含了非法武装扣车,妻子被吓致瘫痪,还有判决书未送达的责任追究。

  商水县法院专门安排了副院长段立成负责陈大军的案子。

  2010年,段立成找到了陈大军,告知他“问题快解决了”,但是要求陈大军签署一个“信访保证书”。

  陈大军记得,他按照段立成的要求做笔录时表态:“在我的问题没有处理好之前我暂不上访。”

  结果是,保证书签署之后,案子再一次石沉大海。

  据陈大军转述,负责处理此事的商水县法院副院长段立成,曾经在法院公开说:“改了一个字,就把陈大军解决了。”知情人透露,段立成将“暂”字去掉了。以至于陈大军的案子搁浅至今。

  判决书效力

  案子石沉大海后,陈大军继续上访,同年,商水县副院长张华伟接手陈大军的上访案件,他让陈大军写了赔偿申请,似乎,解决问题指日可待。

  但是递交了半年之后,陈被告知“申请书丢失”。陈大军重新递交之后,等到开庭审理。

  2011年11月,陈大军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就该院违法扣押货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项目包括其妻子的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货车运营损失费、修理费、陈大军的误工费等。

  2012年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商法赔字第3号判决,驳回陈大军的赔偿申请,依据正是来自周口中院那份并未送达的判决书,称“申请人陈大军和张金生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为此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

  2013年,周口中院同样依据那份并未送达的判决书,驳回了陈大军的赔偿申请。

  2015年7月1日,记者就此事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商水县法院相关部门求证,没有任何回音。

  陈大军向河南省高院提起申诉,2013年河南省高院作出(2013)豫法赔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赔偿请求。该通知书并没有提及1993年周口地区中院再审的判决是否有效。

  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认为陈大军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常伯阳认为,商水县法院法官持枪扣押陈大军财产,造成其妻子瘫痪致死,其危害结果持续到2003年,而《国家赔偿法》施行的时间是1995年1月,显然适用于国家赔偿法。

  “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书必须在15天之内送达当事人,而周口中院的裁定书22年不予送达,商水县法院私自藏匿,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海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