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统一要求,今年起,全省在调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基础上,还将调高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这意味着“全民医保”参保者个人缴费标准将上调。

  据介绍,2015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了6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为促进医保制度良性发展,在调高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筹资机制”的原则要求,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其中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由30元提高到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最低筹资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30元。

  此外,按照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我省还将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15万元提高到10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