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小姐(化名)在怀孕后,公司非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她和公司打了一年官司,不仅最后又回去上班了,还在上班后又把公司告上法庭,讨回了自己之前一年和公司打官司期间的工资。
王小姐是一家房地产信息公司的出纳,2008年她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工作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3年。2011年1月王小姐怀孕后,向公司请了几天假安胎休息,但此后一直坚持上班,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各项制度。但是2011年5月,公司突然发出通知,解除和王小姐的工作合同。王小姐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到鼓楼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鼓楼法援张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搜集相关资料的工作做得非常顺利,最终在2011年8月,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判决王小姐所在公司辞退王小姐的理由不成立,撤销该公司解除王小姐工作合同的决定,该公司必须履行和王小姐的工作合同。但是,从2011年5月开始,该公司就禁止王小姐再到公司上班,并停发了王小姐的工资。
2011年9月,王小姐产下一子,开始休产假,3个月后,王小姐开始要求回原单位上班。但是这个时候,王小姐所在公司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鼓楼区劳动仲裁委撤销对于该公司和王小姐劳动关系的判决。该公司以诉讼未完为理由,拒绝王小姐回单位上班,继续停发其工资。该案件最后一直拖到2012年3月,由于证据不足,该公司主动撤回了对鼓楼仲裁委的诉讼,并同意王小姐回原单位上班。在回到原单位上班之后一个星期,王小姐要求单位支付她从2011年5月到2011年4月的全部工资,共计24000元(每个月2000元)。但是,原公司以和王小姐当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王小姐无奈再次寻求法律援助,诉讼到鼓楼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工资。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得到鼓楼区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既然劳动仲裁机构撤销了公司解除王小姐合同的决定,那么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在履行,而且现在王小姐依然还在原公司上班,又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所以支持王小姐讨回从2011年5月到2012年3月的全部工资,共22000元。
律师点评:单位非法解聘员工 须付员工诉讼期间工资
劳动者和企业打官司,往往很难成为赢家,因为在诉讼期间,劳动者一般都要蒙受经济损失,案件时间拖得越长,劳动者受得损失越大。因为在此期间,劳动者无法安心寻找新工作,可能会没有收入来源,即便能最后讨个说法,也在经济上让自己遍体鳞伤。
2011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个条款,让劳动者诉讼期间的经济权益有了保障。“有了这个条款,我们法援律师在经办劳动仲裁的案件时,就能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2011年之前,劳动者和企业间的诉讼时间越长,劳动者受损失就越大。但是现在,只要是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得依法给劳动者负责在诉讼期间的工资。”负责此案的张律师告诉记者。而且,张律师还告诉记者,这个新的指导意见,不只是适用于孕妇。只要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讼期间的工资,企业都必须支付,这对于随意裁人的企业是个警示。(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通讯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