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上街区。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地以及待建空地存在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第四条 设立四种有奖举报途径,分别是:①拨打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扬尘投诉热线0371-67887761;②登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网站或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网站扬尘投诉平台;③下载安装扬尘投诉app(暂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经郑州市扬尘办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形式是电话费,标准为50元/次:
(一)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墙)的;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环境保护牌公示工程详细信息并明确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的;
(三)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湿法作业措施的;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区内主要道路未按要求进行硬化的;
(五)施工现场裸露的土方、未外运的建筑垃圾以及沙石等建筑材料未采取覆盖、绿化、固化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主体外侧防护安全立网存在破损现象未及时更换的;
(七)施工现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出场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车辆出场时未采取冲洗措施、拖泥带土上路的;
(九)其他不符合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6个100%”标准的。
第六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建筑工地名称、工程位置、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查实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网站投诉记录、微信资料、照片、录像等。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八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话费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建筑工地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
(三)本市建设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