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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赵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买的3套房产产权归只有7岁的女儿所有。今年,赵先生由于前妻拒绝让他探望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当年自己离婚时的赠与,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诉求。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日前作出改判,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诉求。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离婚约定:

  3套房产全归女儿

  赵先生和李女士在11年前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了女儿小赵。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妇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1101房(权属人为李女士)、1102房(权属人为李女士、小赵,各占50%份额),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1102房(权属人为李女士及其姐姐,份额为共同共有)。

  然而,2011年4月,赵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套房的产权归女儿小赵所有。

  一审:

  撤销赠与女儿房产

  今年1月5日,赵先生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以上述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至小赵名下为由,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

  一审庭审中,赵先生坦承,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是因为李女士拒绝让其探望女儿,也不让女儿见爷爷奶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