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 文/图)“2015年,郑州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846件,其中,减刑2810件,假释36件。”1月19日,郑州市中院对全年“减刑假释”的工作进行了通报。为进一步加大开庭力度,全年郑州中院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2054件,占全部案件的72.17%。
会上还通报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案例通报。据悉,刘某某因犯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据了解,刘某某采取一房多卖和将出售给他人的房屋设置抵押担保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9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注册成立后,验资后将注册资金1300万全部转出,数额巨大。
虽在减刑考核期内,在监狱获得3次表扬。监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但是,法院最终认为,罪犯刘某某未主动退赃,不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也未积极缴纳罚金, 应从严控制减刑;服刑改造表现一般,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减刑。
对此,郑州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人楚绍京表示,“督促罪犯积极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受害人损失。通过查证罪犯在监狱内日常消费情况、家庭拥有房产和车辆、家庭主要成员工作等信息审查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纠正社会公众中存在的‘坐牢不赔钱、赔钱不坐牢’错误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