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把我省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从最高3万元提高至20万元,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
背景
原《规定》过罚不相当,难以发挥惩戒作用
1996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这一规定的公布实施,对规范我省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保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的罚款限额过低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难以发挥政府规章应有的规范和惩戒作用,所以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变化
修订一:扩大调整范围
现行的《规定》,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政府规章。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该规定。
修订二:取消经营性与否的划分
按照现行的《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但是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有些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修订草案》中,取消了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分。
修订三:上调罚款限额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行《规定》的罚款数额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3万元的处罚力度很难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修订草案》对罚款限额进行了调整: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5万元;但对违法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郑州晚报记者 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