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通报4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问题

  近期,濮阳市纪委通报了4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问题。分别是:

  濮阳市粮油购销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胡伟,办公室主任张庆甫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2月16日晚,粮油购销中心司机谷书龙驾驶单位公车参加私人聚会。2月17日,粮油购销中心给予谷书龙停职反省一个月、扣发半年奖金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粮油购销中心办公室主任张庆甫,对车辆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该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胡伟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市粮食局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濮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庆旭,纪检组长王晓宇因下属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7月30日晚,濮阳县司法局五星乡司法所所长晁志明,驾驶单位车辆办私事。2015年8月20日,濮阳县纪委给予晁志明党内警告处分。杨庆旭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王晓宇作为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濮阳县纪委对两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林新华因下属乱收费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8月,台前县马楼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岳喜华,向辖区内14家超市发放《食品安全流通公示栏》,每个收取100元,未开具票据,属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10月14日,台前县纪委给予岳喜华党内警告处分。林新华作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马楼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台前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华龙区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程永明,纪检组长陈朝莉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4年至2015年7月,华龙区司法局司机周国红在单位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200元油费;该局多次采购办公用品无清单。2015年11月24日,华龙区纪委给予周国红党内警告处分,对区司法局会计王崇颖进行诫勉谈话。华龙区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程永明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检组长陈朝莉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华龙区纪委对两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