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官网

  原题:《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对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公开宣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图

  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对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马攀登、何赛赛、胡长远、卓维勇、杨向阳、杨洋、闫丁丁、赵伟丽、马小磊、尚豪、尚岷、吴东方、赵凯、王才利、杨兵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六百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尚豪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由被告人尚咚咚发起,被告人尚咚咚、马攀登、何赛赛共同出资50余万元,被告人尚纪委出资30余万元,在鹿邑县涡北工业园区意尔道鞋业院内修建厂房加工翻新轮毂对外进行销售。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邑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马小磊;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各占40%股份,被告人马攀登占10%股份,被告人何赛赛占8%股份,何杰占2%股份。鹿邑兴宇公司前期由被告人尚咚咚负责经营,2018年以后由被告人尚纪委负责经营;被告人胡长远负责管理轮毂加工、翻新车间,并从事销售;被告人卓维勇、马小磊等技工进行加工、翻新。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从山东、天津等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回收奔驰、宝马、保时捷等42个高端汽车品牌的废旧轮毂(部分来自“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中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的轮毂),运回鹿邑厂区,将上述已被消费者确定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保留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后分别运往郑州、武汉、杭州3个仓库,其中郑州仓库由被告人何赛赛负责,武汉仓库由被告人马攀登负责,杭州仓库由被告人尚纪委负责。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淘宝、天猫等网店将翻新轮毂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同时通过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伙同被告人马攀登、何赛赛等人,销售翻新、拆车、全新、锻造等成品轮毂共计金额人民币2299.24万元;2018年1月至7月销售翻新轮毂5640个,共计金额人民币886.86万元。经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鹿邑、郑州、武汉、杭州4地扣押的13340个成品轮毂价值人民币1359.42万元。

  综上认为,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17人回收、翻新废旧汽车轮毂,并以原厂原装正品、新品销售,系以次充好,2018年生产、销售翻新轮毂价值886.8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数额等情节进行处罚。被告人尚豪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兵系一级肢体残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答记者问

  问:本案判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你们是如何考虑的?

  答:汽车轮毂是承受车辆自重及乘坐人重量、承受各种地形路况对车辆轮胎冲击力的重要部件,对车辆安全行驶有重大影响。即使翻新轮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约,也必须符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以次充好的行为。本案翻新轮毂来源于废旧轮毂,其中部分还来源于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已破坏轮毂。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将已被消费者淘汰的废旧轮毂,挑选原厂车标相对完整的、能够翻新的轮毂,进行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在生产时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坏、损伤轮毂上原厂钢印车标,少部分配上假冒的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而后冒充新品进行销售。焊接、变形矫正是修复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废旧轮毂既存的断裂、变形、磨损、老化、甚至丧失使用性能等质量及安全隐患问题;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是为了美化外观,以达到与原厂原装正品、新品轮毂接近的效果,并不能提高废旧轮毂的质量,只能起到掩盖作用。被告人保留原厂钢印车标不动、配上轮毂盖或者中心车标的行为,是为了混淆商品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的翻新轮毂是原厂新品或者与原厂新品有相同质量。部分被告人、公司员工及消费者证实翻新轮毂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第二,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作为翻新轮毂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翻新轮毂的真实性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轮毂上标明系翻新产品,却故意在售卖翻新轮毂的网店宣传网页上标明“原厂原装”“正品”,在加工时特意保留原厂钢印车标。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原厂原装”“正品”往往理解为原厂新品,一般不会对翻新轮毂的质量产生怀疑。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误导意在购买正品、新品、名牌轮毂的消费者购买翻新轮毂。有的消费者表示,在本案被告人的网店上购买轮毂时,通过聊天得知是原厂正品,才确定购买,甚至有的被告人书写了原厂正品的保证书。杭州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打假特战队)投诉处罚记录证实尚咚咚等销售涉案轮毂的淘宝网店,因淘宝客户投诉买到假货,受到淘宝网处罚。因此,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的规定,系“以次充好”。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理由是:第一,翻新轮毂的来源、制作工艺,均与原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经过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翻新、组合、拼装,已不再是原装产品,故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而非“同一个商品”。第二,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产品。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故意保留原车标的目的是为了混淆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轮毂来源于原轮毂生产厂家的新品,使用后对原轮毂生产厂家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第三,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生产或加工的带有奔驰、宝马等原轮毂生产厂家商标标识的产品均未经任何授权和委托。翻新废旧轮毂后以新品出售,以及购买假冒的轮毂盖、带商标的中心车标,与少部分翻新轮毂进行组合的行为,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及原商标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案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故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17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问:如何认定涉案翻新轮毂系“以次充好”,是否需要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这条司法解释所说的“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是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结合本案,认定翻新轮毂“以次充好”,不属于该解释所规定的“难以确定”的情形,不需鉴定。理由是:从翻新轮毂来源上看,主要是从山东、天津等地回收的废旧轮毂,部分是天津大爆炸受损车辆拆解的破坏轮毂,收购价格非常低;从翻新流程来看,焊接、变形矫正、打腻子、抛光、喷漆、拉丝等不能从根本上提高轮毂质量,而是掩盖原有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从销售方面来看,被告人故意掩盖翻新行为,冒充原厂原装正品、新品。因此,被告人尚咚咚、尚纪委等人“以次充好”的行为,通过常识即可判断,并非难以确定,不需要进行伪劣产品鉴定。

  问: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

  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额才能构成犯罪。经法庭审理查明,本案生产、销售的轮毂有翻新、全新、拆车、锻造四个种类。2016-2018年生产、销售的这几种轮毂共计金额2299.24万元,结合本案证据,可以确定的是2018年生产、销售翻新轮毂5640个,销售金额886.86万元,但是2016年至2017年生产、销售翻新轮毂数额无法确定。对于扣押的价值1359.42万元的13340个成品轮毂,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其中翻新轮毂数量、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2017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认定。对2018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数额清楚的部分,作出有罪判决。故本案定罪量刑依据的主要是2018年生产、销售翻新轮毂886.86万元这一数额。

  问:本案涉及的17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怎样的?

  答:本案的各被告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系共同犯罪。具体分析而言,被告人尚咚咚是鹿邑兴宇公司的发起者,在成立公司时占股份较多,是翻新轮毂的主要生产经营者,是非法所得的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尚纪委是鹿邑兴宇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多名被告人证实其在成立公司时占股份较多,于2018年起实际负责公司经营,是非法所得的主要获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攀登、何赛赛虽占少量股份,但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长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其受被告人尚咚咚聘请担任翻新轮毂生产车间的管理并从事销售工作,处罚时给予综合考虑。被告人卓维勇、马小磊是鹿邑兴宇公司的工人,从事翻新轮毂的加工,被告人杨向阳、杨洋、闫丁丁、赵伟丽、尚豪、尚岷、赵凯、王才利、吴东方、杨兵是销售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豪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兵系一级肢体残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根据刑法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对尚咚咚、尚纪委两名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根据其余15名从犯的各自犯罪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数额情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其中对尚豪等6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依法均判处相应罚金。对本案主犯、从犯区别对待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在于加大犯罪成本,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得到便宜,铲除犯罪的经济基础,剥夺再次犯罪的条件。

  问:这种犯罪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给人们什么警示?

  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并大力支持汽车零部件回收、翻新,鹿邑兴宇公司回收、翻新轮毂符合国家政策。我们认为,国家支持企业对机动车零部件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但不允许以翻新为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推动发展的立足点应当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只有每一件产品都有质量保证,每一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本案中,该公司虽经工商注册登记,但自成立以来没有纳税,所翻新汽车轮毂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没有生产商标、没有生产日期,其翻新流程没有从根本上提高轮毂质量,而是对质量瑕疵的掩盖,造成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为此,国务院于2017年3月印发了《关于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本案翻新的汽车轮毂包括42个高端汽车品牌,被告人凭借原商品的性能和原商标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假冒原厂原装正品、新品的名牌汽车轮毂,侵犯了原轮毂生产厂家的商标专用权,与我们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趋势背道而驰。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车轮上的安全”,这种翻新轮毂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不仅可能造成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也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被告人及辩护人声称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但是未发生安全事故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发生,法律决不允许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行驶在公路上,等到发生车毁人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为时已晚、后悔莫及,我们要防患于未然。我们奉劝从事与本案相似活动的其他经营者要及早收手、回头是岸,不要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生财有道,任何投机取巧、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