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郑州最严“禁烟令”来了!罚额提高40倍!》
“检查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罚款。”22年前施行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终于修订!
新施行的《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8月5日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新版《条例》做了哪些修订?个人若发现违法吸烟行为怎么投诉举报?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郑州市卫健委(爱卫办)相关负责人就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答:《条例》自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22年,其中禁烟区域范围、执法主体、处罚额度等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满足保护人民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目的。此次修订将对控制郑州市公共场所二手烟暴露,提升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对全国及全省的控烟工作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问:《条例》规定室内禁止吸烟的场所有哪些?
答:新版《条例》规定:郑州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室内”(或“封闭的”)区域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公共场所应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工作场所是指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公共交通是指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
三问:《条例》规定室外禁止吸烟的场所有哪些?
答:新版《条例》规定,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四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新版《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此项公共场所不包括商场);(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问: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公民或个人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答:新版《条例》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拨打郑州市12320卫生健康热线投诉举报。
六问: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在禁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禁止吸烟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禁止吸烟工作。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检查员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发检查证件。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部门)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七问:《条例》对禁止未成年人吸烟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版《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八问:《条例》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和违法当事人如何处罚?
答:新版《条例》规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条例》第七条,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行使处罚权。
九问:《条例》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答:新版《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问:《条例》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版《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