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教育行政处罚官方标准来了 73项违法行为这样处罚》
来源:郑州发布
7月31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日前正式印发,为73种教育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要求全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涵盖73项教育违法行为
此次公布的《基准》明确了73项违法行为,以及每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涉及的违法行为全面,涵盖违规招生、违规办校办园、虚假招生、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违规收费、虚假招生广告、顶替他人身份入学等。
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基准》提出“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划分裁量等次”。裁量基准也十分细化,什么情节对应哪种裁量一目了然。譬如,“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将可能会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面临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关键词:幼儿安全]
针对家长关注的幼儿园安全问题,《基准》细分了多种行为的处罚基准。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幼儿将被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 幼儿生命安全;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将被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也将面临警告和罚款。
[关键词:违规办学]
根据《基准》,今后,涉及违规办学的各种违法行为不论轻重,都将面临一样的结果:取缔、停止招生、停止办学,严重的还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规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都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将依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分别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微、严重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键词:虚假广告]
让家长们头疼的虚假招生宣传,《基准》也明确了处罚标准。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最高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关键词:顶替入学]
顶替他人入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基准》也有涉及。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为,除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
[关键词:违规招生]
在违规招生方面,《基准》强调,“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微、一般、严重处以“警告”、“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规招生还细分了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高校等违规招生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基准。
[关键词:证书颁发]
《基准》还明确了“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情节严重将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也将会面临最高“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关键词:考试作弊]
关于考试作弊,《基准》明确提出“严格处罚”。
抄袭他人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以及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都将被“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被”替考者也在处罚名单中,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也将被“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关键词:教师失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基准》对教师失德多种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标准细化。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撤销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将撤销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将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