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洛阳发布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10月25日,记者从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发布10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案例一:洛阳某石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5月9日,偃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偃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嵩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13日,嵩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嵩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嵩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洛宁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14日,洛宁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洛宁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洛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瀍河区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1日,瀍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瀍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7日,新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洛阳某保密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23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保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布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布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洛阳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5月5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26日,洛阳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洛阳市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5月16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在对洛阳市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山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洛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4月18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来源:洛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