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见义勇为高考加分

2012年04月13日06:00      人民日报             _COUNT_人评论

  山东省教育厅日前规定,见义勇为受省政府表彰的,可降20分向高校投档。这一规定立时引发争议,不少人认为此举是在鼓励未成年人冒险,对此当地回应称,只是事后认可,本意并非鼓励。

  见义勇为不是见利勇为

  湖北 晓曦

  见义勇为本是一种彰显美德的正义行为,可一旦与利益相挂钩,其纯粹性恐会大打折扣。20分对高考学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诱惑之大可以想象。

  面对这样的加分政策,不免会有一些人打歪主意,比如自导自演一个“见义勇为”,甚至不排除一些部门利用职权开假证明的可能。这些年,围绕高考加分的造假行为,我们已经见得不少:从户籍、民族、音乐考级到运动员等级证书等等加分选项,几乎均在其列。

  应当明确,见义勇为和见利勇为并不是一回事。对正义行为进行鼓励和嘉奖固然重要,但一定要掌握正确导向,防止本末倒置,令见义勇为的美德为利益所扭曲。道德的复苏不能依赖于金钱和利益的推动,而是要依靠人们精神的回归。过分依靠物质奖励来宣扬正义,反而会使发自内心的正义感越来越稀薄。

  不应误读表彰政策

  山东 辛木

  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见义勇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谁也不可能为了获得表彰,天天去寻找见义勇为的机会。对见义勇为的表彰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精神的弘扬,未必是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去舍生取义。这就像当年“向赖宁学习”那样,学习的是他那种高尚的道德情操,谁也不会要求小孩子们去仿照他同山火搏斗。同样道理,在高考加分政策中提出“见义勇为高考加分”,也绝不是鼓励未成年人为了分数去见义勇为。

  其实,现实生活中的见义勇为,本应有更为广阔的内涵,譬如,扶持倒地老人、救助车祸伤者等更为常见的社会行为,也该归结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之中。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会有未成年人在机缘凑巧的情况下会以身涉险,这需要教育者给予正确的解读,引导未成年人去“见义智为”,即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实施道德义举。

  微博之论

  @我爱大海:见义勇为不是一种功利行为,而是个人的一种优秀品质,教育部门给予见义勇为行为“政策性加分”,是对考生思想道德水平的充分肯定,是褒奖鼓励考生的积极行动,更是对社会的一种正向引导。

  @陈沉:加分奖励作为一种善后激励,对扶持正义、弘扬美德意义重大。

  @廖辉军:虽然倡导道德风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学生本身就属于有待保护的弱势群体,将这种自觉行为与高考联系在一起,就显得牵强了。

  @枯河一草:不妥,对别的考生不公平,可给予别的奖励。

  @古运渔火:加分不见得会让当地的见义勇为之举增多,弄不好造假的就更多了!

  @漫游世界:如果有的见义勇为不能受到省政府表彰,那就肯定不能加分了,能受到省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风险是太大了。

  @善者至尊王玉山:这是好事,但一定要将怎样保护好自己再去见义勇为列入日常教学中,仔细、具体地给孩子们讲好、讲透。

  @清水一滴可:见义勇为可以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但不可给高考加分,以免引发新的教育不公。这跟招“特长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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