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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A-A+2017年3月9日15:13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两年多了,我要了两年多都没要回来,这次法院直接帮我下了终审判决,为我免去了许多麻烦。”2月28日,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68岁的全某激动不已。

  全某是一名女性环卫工人。2014年8月,被告邹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全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邹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不予还款。今年1月9日,全某一纸诉状将邹某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额为8000元,符合受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且全某年岁已大,系环卫工人等特殊情况,法庭立即启动了简易程序。其间,承办法官经多方查找到邹某后进行庭前调解,但邹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钱。

  2月6日,被告邹某经法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令被告邹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全某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淅川县法院首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案件,也是该院建院史上的首例终审判决。作为县级法院,以往的终审判决都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据该院院长王建军介绍,为适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保证小额诉讼便民举措“落地生根”,淅川县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小额速裁案件试行办法》等多项审判制度,对小额诉讼案件办案流程的衔接时间、审判模式等内容作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案件效率和便捷的司法需求。

  一审终审制,这意味着十日后全某这份判决书已经生效,若邹某仍不归还欠款,全某可以据此申请淅川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对邹某这种老赖,法院一定严惩不贷。王建军表示。(王文彬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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