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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看看消费咋维权 听听法官来支招

A-A+2017年3月14日08:15南阳 晚报评论

杨 芳 制图杨 芳 制图

  昨日,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南阳中院此次发布的10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涵盖消费欺诈、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经营责任等多个领域,帮助消费者擦亮眼睛维权。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案例1 网店欺诈宣传被判3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2月,易先生在网上花4499元购买了一台电脑。易先生收货发现质量与描述不符,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为开网店的某电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2016年3月份,镇平县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易先生货款4499元并3倍赔偿13497元。

  【法官点评】镇平县法院法官闫帅解释,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宣传,并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消法3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闫帅提醒,根据规定,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遭受欺诈行为,便可到离身边最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获支持

  【案情简介】2003年,李某在新野县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第二天李某出现手足麻木等症状,构成四级伤残。2004年,经鉴定该医院负次要责任。2016年,经新野县法院调解,医院同意支付李某后续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

  【法官点评】新野县法院法官王舒点评,本案中因医疗事故发生对李某身体造成伤害,虽经后续手术治疗,但李某伤情未愈,且后续治疗产生实际费用,作为医疗事故造成方应赔偿。法官提醒受害者在人身损害时,如鉴定能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可在事故发生后起诉时一并提出,若后续治疗费用不明或后果无法估计,建议在实际费用发生时另行起诉。

  案例3 银行审查贷款不严担责

  【案情简介】2009年6月,因唐河某银行审查贷款手续不严,致使陈先生堂哥使用其身份证在该行贷款,后贷款到期未还,陈先生被列入不良信用系统。2016年6月,陈先生在申请贷款时遭拒。陈先生到唐河县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银行删除原告在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点评】唐河县法院法官何栓林点评说,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提供者,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因未尽到义务不仅给陈先生贷款造成不便,也影响了陈先生名誉和社会评价,应停止侵害并赔偿。

  案例4 房租坐地涨价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2015年4月,孙先生租用了吴某两间门面房,双方约定第一年使用费5000元,期限10年(租金可随市场行情调整)。2016年4月,吴某却向孙先生索要第二年租金15000元,孙先生认为租金过高,诉至法院。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要求涨房租,但双方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费每年5000元,逾期时间仍按每年5000元标准为宜。

  【法官点评】新野县法院赵会平点评说,一般情况下,出租者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增加租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孙先生与房东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租金可随市场行情调整”,但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15000元每年的房租与市场情况相符,且该租金主张与之前的房租相比,涨幅过大,不符合市场变动实际情况,因此其主张未予支持。

  案例5 水暖安装过错致损失需担责

  【案情简介】2015年5月份,某水暖公司为陈女士所居住的南阳市某小区统一安装了入户暖气。12月份一天,陈女士回家发现房屋浸泡在水里,原来是室内水暖管道爆裂。面对新装修房屋及家具损失,陈女士找小区物业及水暖公司交涉,可施工方却认为导致陈女士家管道爆裂的原因为其所购买的管道阀门不符规格。最终法官调解,水暖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法官点评】南阳中院法官魏春光点评,本案中某水暖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确保安装服务不会对陈女士构成财产损失。其在安装中,应该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如发现陈女士自购安装部件不符要求,应提醒进行更换,如没有尽到提前提醒义务,就应为自己过错买单。

  案例6 贪图便宜网购赃物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15年,四川省吴某在网上挂出低价售卖二手车信息,西峡县薛某看到后与其联系,在明知车辆无标签、无手续、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他仍付款给吴某将车买走。后该车被民警查获,证实车系被盗车辆。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薛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处薛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点评】西峡县法院法官张让江点评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类案件发生主要源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便宜的心理,薛某明知所买二手车来历不明仍抱着侥幸心理,结果落得个“人财两空”。

  案例7 合同生效未到保险期间也应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30日,李某到一保险代理机构为货车购买交强险,并交清保费,在下午出具保单上标明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谁知10月30日晚,李某驾车撞死人,赔偿21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垫付且属于保险责任费用11万余元,对方拒赔理由是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6年,社旗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

  【法官点评】社旗县法院法官侯作俭说,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对合同附条件或期限的,应该予以明确。李某在2014年10月30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并交了保险费,合同在保单生成时就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应从该时刻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合同未生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明确告知义务。

  案例8 自产自销“毒豆芽”获刑处罚金

  【案情简介】王某在家加工生产豆芽过程中,为使豆芽有卖相,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无根剂”,添加过“无根剂”豆芽不仅无根、茎粗而且还能大幅度增加产量。2016年,内乡县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官点评】内乡县法院法官张珂点评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无根剂”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仍在其生产的豆芽中进行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

  案例9 食用油超期商家被判10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6月23日,周某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了488元购买8壶食用油。周某随后发现8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不同,但都过了180天的保质期。周某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赔偿10倍的购物款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最终,经法庭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4500元。

  【法官点评】唐河县法院法官刘永晓点评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例10 商场未尽安全义务造成伤害应赔偿

  【案情简介】吴阿姨2015年到家附近的某超市购物,在经过正拖地的保洁员时,吴阿姨踩到拖把绊倒摔伤。送医院检查后确定已经骨折,经鉴定吴阿姨的伤害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应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考虑到吴阿姨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超市承担吴阿姨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50%共计6万余元。

  【法官点评】南阳中院法官赵琳点评说,《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保洁员在保洁过程中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阿姨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踩到拖把,事故的发生与两者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各承担50%的损失为宜。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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