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的商品实际与包装或显示不一致情况时有发生,在维权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商家欺诈或产品瑕疵的证据,否则起诉后可能达不到三倍或者十倍赔偿的最佳效果。
2015年6月28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移动手机广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OPPO手机、小苹果M7手机各1部,两部手机的成交价共计4200元,其中小苹果手机1701元,OPPO手机2499元,原告给被告支付首付款1200元,后被告收到第三方捷信公司支付的购机款3000元。原告购买小苹果M7手机时获赠品蓝牙耳机1副、充电器一个。2015年7月20日,原告发现购买的小苹果M7手机实际的机身内存为16G,运行内存为2G,没有达到手机显示的机身内存32G,运行内存3G,要求被告退货,双方协商未果,引起本案诉讼。另经现场查验,被告某移动手机广场现场销售的小苹果M7手机的机身显示内存为16G, 运行内存为2G。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小苹果M7手机显示的机身内存32G,运行内存3G,与该款手机的实际机身内存16G,运行内存2G不一致,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故被告要求退还购机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购买的小苹果M7手机的实际成交价问题,因被告提交了其与OPPO手机经销商所签订的价格协议,且原告在法庭原审程序调查中称OPPO手机支付了2499元,故认定原告购买小苹果M7手机的实际成交价为1701元。
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售小苹果M7手机存在虚假宣传,有欺诈行为,其请求被告赔偿其5997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销售的小苹果M7手机系合格产品,不应当退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故其辩解理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判决:被告某移动手机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购机款1701元。(杜明 张延波 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