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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慰劳”唐河一村干部私分62万元补偿款

A-A+2017年3月15日08:59南都晨报评论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牛凌云

  利用职权便利,把应退还给整镇政府的土地补偿款62.4万元予以私分。日前,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一起村民小组干部私分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审结,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分别判处侯某、侯某甲有期徒刑4年、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万元。

  2012年5月,唐河县苍台镇政府与某公司签订滨河社区项目合同,占用苍台镇某村九组土地78亩,用于滨河社区项目建设。苍台镇政府考察后,决定按照每亩3万元对所占土地村组进行补偿,其中,每亩2.2万元拨付给村民,另外每亩8000元的征地补偿款,是委托村组代表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用于征地协调,补偿款如果有剩余,应该退还给镇政府。

  经检察机关查明,2012年6月,某村九组组长侯某从镇政府领取了本组共计234万元的补偿款。之后,侯某与本组会计侯某甲将171.6万元对准该组村民发放,剩下的62.4万元存入了银行。2013年6月28日,征地工作结束,结余62.4万元补偿款。侯某与侯某甲认为,两人工作辛苦,应该慰问自己一下,遂将62.4万元取出,各分获3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侯某甲身为村民组组长、会计,在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补偿款6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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