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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身边70多万却没了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95%

A-A+2017年3月21日08:20南阳 晚报评论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张治菊

  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可卡里的钱却被转走70多万,只剩下40多元钱,那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昨天,记者从宛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发卡的银行承担95%的赔偿责任。 

  2014年2月2日,李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此后,该卡开通有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短信提醒业务,日常生活中,李某在手机、电脑、柜台、自动取款机和POS机上均使用过该卡。到2015年3月21日这一天,卡内还有777847.54元。 

  当年3月22日晚上8时55分,李某的手机接到短信提示,显示其完成一笔消费交易,他的卡被转走777800元,余额47.54元。李某立刻赶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李某经过查询交易明细,他的卡显示在2015年3月2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汽车装饰用品商行消费支出777800元。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李某的钱就从该商户的POS机上刷走后,随即分十余笔转入其他账户。在调查过程中,李某自述其母亲和妹妹曾使用过该卡,知道卡号密码。 

  庭审中,被告某银行提出持有、设定并对借记卡及密码负有唯一保管责任的原告人,应当对其保存不善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在POS机上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某本人的操作,并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存在缺陷,所以李某的损失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发卡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银行卡内款项安全之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因原告的银行卡密码其母亲和妹妹也知道,增大了密码外泄他人的可能,尤其原告妹妹尚未成年,防范意识相对薄弱,故原告对借记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9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存款损失738910元及利息。④1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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