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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律师信箱:欠条已两年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A-A+2017年3月21日08:29南阳日报评论

  读者问:我在市区做家具批发生意。前年我一个老客户介绍李某到我店里买家具。李某选了一批价值4万多元的家具说是急用,手里没钱,想先赊着。我考虑到李某是老客户介绍的就同意了,李某给我打了个欠条。欠条的内容是“今欠胡老板家具款41500元,2015年1月6日,李某”。由于这笔款数额也不大又碍于面子,前两年就没问李某要过。今年生意不好,上个月我向李某催收,谁知道李某拒不付款。我想起诉,可是听人说欠条过了两年即使起诉也赢不了。请问:欠条已过两年期限,起诉过诉讼时效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王萌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向你购买家具,并向你出具欠条,你们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计算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本案李某2015年1月6日向你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你和李某既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以其他形式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本案中你和李某的买卖合同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你向李某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两年,而不是以欠条落款之日开始计算。因此,本案欠条落款日期虽然已过两年,你现在起诉李某,并不超诉讼时效。(李佳 整理)(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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