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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水源地父子俩禁渔期非法电捕鱼:法院判拘役

A-A+2017年3月21日09:14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淅川法院在宋岗码头巡回开庭淅川法院在宋岗码头巡回开庭
开庭现场开庭现场
公诉方提起诉讼公诉方提起诉讼
丹江水源地渔政部门到庭旁听丹江水源地渔政部门到庭旁听
丹江边的水质保护警示牌丹江边的水质保护警示牌

  护水、爱水、惜水,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人民的常态课题。

  2月20 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在丹江宋岗码头设立临时法庭,对一起禁渔期非法电捕鱼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激起了当地渔民的热议和反思。

  引用南阳市水利局水产科科长倪全胜的说法:今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为期四个月的全市禁渔期。水有鱼才有灵性,鱼类是生态平衡重要的一个环节。鱼本身有净化作用,所以说保护渔业资源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平衡。

  保护繁殖期的渔业资源就是保护生态平衡,那禁渔期非法电捕鱼,就触碰了法律的“电网”,当地法院对该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也旨在于此。

  本起案件公诉方淅川县检察院起诉书中显示,该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1日上午,二被告在禁渔期内驾船用电打鱼的装置,在淅川县金河镇姚湾水域电打渔,捕获鲫鱼、鲤鱼。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16年6月16日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方认为,二被告在禁渔期内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程序,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表示以后不在禁渔期、不采用非法的方法捕鱼了。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审判长杨建民决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判处被告人 周某某拘役6个月,缓期1年执行。 ​​​

  合议庭法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旁听群众特别是移民应自觉加强对捕捞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合法捕捞,合规经营,以免违法后再去后悔。同时建议渔政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共同维护良好生态建设。

  庭后杨建民耐心地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淅川是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当前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部分水域断流迹象日益严重。作为渠首的人民,为了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应该做到从小处做起、从我做起,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不使用电、毒、炸等破坏生态的方式捕捞鱼类,不破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活环境,不向水域中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及乱丢各种垃圾,耕作中合理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生活中不用含磷洗衣粉,保护好我们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好山清水秀的美丽淅川。

  古语有云:“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杜明  王彬 张长海)​​​​​​​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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