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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法院:禁渔期丹江库区非法捕鱼 判你没商量

A-A+2017年3月21日13:50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2017年3月20日上午,在淅川县香花镇码头,淅川县人民法院在此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行巡回审理,周边众多群众参加了旁听,现场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现场了解,被告人周某、周某青在2016年3月21日上午禁渔期内驾驶船用非法电打鱼的装置在淅川县金河镇姚湾水域电打渔,被当地村民举报。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周某青于2016年6月16日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其中,被告人周某青在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五年,于2010年出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非法捕鱼行为供认不讳,未做出任何辩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终作出判决,俩被告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轻发落。分别被判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和判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现场“以案说法”为大家进行一场普法宣传。

  古人云:“劝君莫食三月鲫鱼,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现场开庭法官提醒现场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作为南水北调渠首的人民,为了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应该做到从小处做起、从我做起,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不使用电、毒、炸等破坏生态的方式捕捞鱼类,不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活环境,不向水域中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及乱丢各种垃圾,耕作合理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生活中不用含磷洗衣粉,保护好我们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好山清水秀的美丽淅川。(房松玉 冷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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