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做布行生意的张某无视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并躲避执行、规避执行,一门心思做生意当老板,却无心履行判决。3月2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拖欠纺织公司货款一案,经河南省新野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10日内支付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3628元及利息,因被告人张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新野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张某仍拒不履行执行裁定,并一直坚称自己给别人打工,无收入来源。新野法院经过多方打听查明,张某在广州市新塘镇某大道经营布行,而且该布行有工作人员5人生意运转正常,显然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经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新野法院加大对拒执犯罪打击力度,从严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并先后部署开展“百日执行风暴”、“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采取夜间执行、凌晨出击、突击搜查等超常规手段,让失信被执行人无路可逃、无福可享、无钱可赚、无心可安。(杜明 王云 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