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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执行利剑斩破八年积案 农民当庭获赔谢法院

A-A+2017年3月31日16:19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失信被执行人赵某失信被执行人赵某
庭上自诉人腊某接过被告代理人送来的35000元赔偿款庭上自诉人腊某接过被告代理人送来的35000元赔偿款
群众围观老赖曝光车群众围观老赖曝光车
法制宣传车法制宣传车
庭外破解执行难宣传展板庭外破解执行难宣传展板

  老赖曝光车、巡回审判车、法制宣传车,车车彰显司法权威;自诉人、旁听人、执行人,人人拍手赞好。一桩八年前的旧案,从民事赔偿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实为被告人赵某“赖”不赔偿的行为所致。3月30日下午,西峡县灌河大道凉亭下的巡回法庭依法裁决,让公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买肉搭乘遇事故,邻里三人进公堂

  2007年6月16日上午,在某工地干零活的曹某因运料向房东赵某借三轮车,因车内无油,曹赵二人便要一起到街上加油站加油,恰遇见赵的邻居史大嫂要上街割肉需搭乘三轮车往返,经赵同意后,由赵驾驶前去;曹某付完加油钱,返回途中由曹驾驶,当车行至半路,三轮车向左侧翻在路边的沟里,致史大嫂受伤。

  经卫生院、县医院抢救,史大嫂于2007年8月19日出院,期间支付医疗费56940.90元。伤情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史背髓损伤致截瘫和大小便失禁属一级残,胸椎粉碎性骨折属八级残,多发肋骨骨折属九级残。

  史大嫂住院期间委托女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20年长期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合计179204元,由二被告承担。

  假借欠条推责任,一审二审未履行

  西峡县人民法院初审此案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初审过程中,赵某为推脱责任称,三轮车已于2007年5月卖给曹某,有欠条为证,且事故发生时由曹某驾驶,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欠条内容为:欠条,欠赵某现金陆佰元整,曹某  2007.5.23。曹某当庭否认,并陈述其打欠条是为欠房租所打,三轮车不是自己的,曹某同时表示自己持有驾驶证,但并未在庭上和指定时间向法庭提交。

  初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认定:赵某辩称车辆已卖给曹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买卖车辆的实际情况,法院不予采纳;史某、曹某、赵某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有过错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史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无牌照车辆不得上路和机动三轮车未经批准不得载人,却置安全于不顾搭乘,其本身具有违章过错行为;曹某无证驾驶无照三轮车,违背不得载人规定,让史某乘车往返,发生事故,曹具有较大过错行为;赵某为车辆所有人,明知无驾驶证和行驶证和未经批准不得载人规定,却将车辆交给无驾照的曹某驾驶,并让史某搭乘,具有违章过错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史、曹、赵三方各自承担事故责任比例4:4:2;判决曹赵二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赔偿史某71281.6元和35640.8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相关事实不持异议。赵某再次当庭提交曹某书写的证明一份,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14日,即一审判决2008年1月10日生效后的一份证明材料。内容是:2007年5月23日给赵某打600元的欠条系欠购三轮车的欠条。

  曹某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明虽是我写,但不是其真实意思,是赵某让写的,赵的意思是我家没钱,判给我也是个空,由于我不懂法,他让写我就写了。史某对此证据表示为赵某为逃避责任与曹某恶意串通制造的假证明,与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不一致。

  同时,曹某当庭提交驾驶证正证一份,准驾车型E,曹某与赵某妻子录音证据一份,证明方向: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是赵某的指示,车是借用赵某的。

  综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南阳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而自2008年5月20 的终审裁决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赵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史某丈夫腊某于2008年7月18日向西峡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而赵某既不主动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分文,2009年3月16日,2009年5月8日,2010年9月13日,西峡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赵某采取三次拘留措施,其仍未履行。

  史某不堪折磨深夜自杀身亡,赵某拒不履行触法成拒执罪

  2009年3月5日法院查封了赵某位于丁河镇陈阳村小南河秋树行组坐东面西的二层砖混楼房一层。在案件执行期间,赵某从他人处以2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产,并已支付12万元房款,且装修入住。2015年起,赵某将其查封房屋的剩余部分按每年2400元的价格出租给别人使用,并收取房租。

  另一方,时至2016年12月11日,史某因车祸致高度截瘫,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致身体溃烂,故承受不了疼痛及精神折磨,深夜趁家人不备,用剪刀割断下肢大腿根动脉血管血流过多自杀身亡。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丁河镇购买价值四十余万元房产,又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西峡县公安局又不立案,腊某遂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腊某认为被告人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也不配合执行工作,故意隐瞒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于是,2017年3月10日,因赵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决定对赵拘留15日。并于3月30日下午,在西峡县灌河大道凉亭下进行巡回审理。

  法院执行利剑斩破八年积案,困苦农民当庭获赔偿谢法官

  刑事巡回法庭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在长达数年的执行期间,不主动履行,经四次司法拘留后既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义务,且抗拒执行法院判决,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某当庭认罪,且在法庭的教育下当庭拿出执行款35000元递送给腊某,与自诉人腊某达成和解,取得自诉人谅解。

  后合议庭对赵某当庭履行的行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庭予以采纳。依照法规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当庭拿到赔偿款后的腊某表示,今天在这里举行庭审会,是党中央依法治国创平安社会,在我们这里的具体体现,给我这个困苦的受害人家属一个说话的机会。首先感谢西峡法院对我妻交通事故一案的重视,特别是主管此案具体执行的耿局长及杨庭长,对你们表示深深的谢意。从判决之日到现在已将近十年,被告人均未履行法律责任,分文不出,抗拒执行,近十年间我们一家受着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今天法院为我家主持了公平正义,我想当着到场的大伙跟法官们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伸张正义,为民解恨。(杜明 白丞博 王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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