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不到欠款,便谎称买家拉走他人机器想要抵债,私自拉走他人设备被判返还。日前,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完结此案,因为黄某构成对刘某财产权利的侵犯,判令黄某返还刘某10台缝纫设备(现价值15500元)。
刘某在南阳市某服装城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5年1月25日,刘某通过黄某在郑州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92272.8元的缝纫设备若干,并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5月22日,刘某与黄某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黄某替刘某向郑州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刘某购买的缝纫设备余款58454元,刘某需将其价值63450元缝纫设备抵偿给黄某作为郑州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缝纫机尾款,抵偿多余的5000元由黄某负责为刘某购买两台工业缝纫用中烫和两台刀机,并约定刘某付给黄某设备修理费一年两万,维修费按月支付1666元继续有效。2015年7月份,刘某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服装加工停业停产,协议所签订的价值5000元的设备黄某一直未交付,刘某也分文未支付黄某设备维修费。2016年8月黄某以购买机器为由,指使他人拉走刘某10台缝纫设备,价值15500元。刘某为此多次找黄某要求返还机器设备,但黄某一直置之不理。随后,讨要无果的刘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欠债关系应该理性合法的处理。被告黄某以原告欠其维修费为由私自拉走属于原告刘某的10台机器设备价值15500元,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杜明 魏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