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4年7月18日,内乡县湍东镇村民刘某酒后窜至同村村民封某家门口谩骂,被告人李某出来将刘某推倒在地,后刘某回家持刀和其母亲到封某家理论,刘某弟弟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持铁锹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打击犯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王静 屈熙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