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南召法院执行局对本县留山镇土门村的被执行人朱某依法拘留15天,罚款2万元。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颁行后,该院首例以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作出的处罚。
朱某,男,汉族,现年42岁,住南召县留山镇土门村。其同村的李某前几年外出务工,老家的两块承包地被朱某的弟弟小朱强占。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组干部调解无果,李某于2016年诉请南召法院解决。
接到南召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朱某聘请律师出庭应诉。但朱某本人及律师向法庭隐瞒了是小朱强占李某耕地的事实,向法庭出具伪证,自认强占了李某的耕地,致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判令朱某退还强占李某的耕地。李某据生效的判决申请南召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传讯朱某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时,朱某才说出事情的真相。并坦言,当初之所以隐瞒实情,就是为了到执行环节提出异议,以阻却执行。
执行法官立即传唤小朱进行询问。这时,小朱才说出了本人强占李某耕地的内幕。原来朱某与弟弟小朱是合谋欺骗审判人员,故意误导法官做出错误判决,其真实用意就是到执行环节时,可以拖延申请人,对抗执行。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南召法院以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果断对朱某采取了拘留、罚款的制裁措施。小朱看到哥哥朱某被拘,主动将强占的两块耕地退还了李某,该案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对自然人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罚款的上限为10万元。朱某企图通过出具伪证误导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在执行环节干扰阻却执行的目的不仅没有达到,反而落个被制裁的结果。经释法教育和批评处罚后,朱某和小朱兄弟俩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写出了深刻检查,主动履行了退回土地的义务。
这件事告诉大家:打“官司”是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该承担的义务不承担不行,不该承担的义务强揽到自己头上也是不行的,司法秩序不可戏弄,法律红线不能越过,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杜明 杨奇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