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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重复性应受重视

A-A+2017年4月13日09:32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现象: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结论具有同等效力、无地域之分和终局鉴定制度,选择鉴定机构采取当事人主义及随机方式进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严重、互不信任,对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不管理由是否充足就提出异议,在法院未进行庭审质证确认,该鉴定是否可做定案依据效力未认可的情况下,迫使法官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选择鉴定机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处于各种顾虑和目的,多舍近求远,造成鉴定案件“满天飞”,由此也造成了诉讼成本增加和鉴定资源的浪费,诉讼时间延长、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影响办案效力和社会稳定。

  对策:

  1、严抓启动再鉴定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同时具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若不具备其中之一的情形,仅有重新鉴定申请,也不能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此时法官不能行使鉴定决定权。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同时应提供足以反驳证据,否则法官也不能仅凭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而行使鉴定决定权。法官在对待重新鉴定的问题上,对有缺陷的鉴定,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决不要准予重新鉴定,如提供证据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并能证实客观事实的,就不要启动重新鉴定,而可直接引用证据裁判。

  2、建立终局鉴定机制和地域管辖。可在一县一市一省乃至全国,建立专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严格从业资质和机构资质,预估一区域案发概率成立若干能保证司法鉴定需要的机构,这样有利于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有利于法医专业理论研究和发展,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避免现在的中介机构经济利益驱动,鉴定质量下低下的问题。不同级别区域的鉴定机构客观上存在着设备条件、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业务素质的差别,故现在的各鉴定机构之间鉴定效力是同等的不符合客观实际。就目前来讲,应建立全省较权威的若干分类的鉴定机构,在本省技术条件能解决的在本省解决,严格审批出省鉴定的审批权。

  3、具有法律和法医学的专家队伍组成专门审判法庭。专业法官在庭审质证中,能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的组织质证和认证,,及时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再次鉴定程序,并能更好的对鉴定的采信把握,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对司法鉴定人员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减少虚假鉴定和瑕疵鉴定,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促进司法鉴定和审判的良性循环。(杜明 王香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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