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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法院:活不养死不葬的证条与生养18年的“辛苦费”

A-A+2017年4月14日10:32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镇平县法院巡回法庭开庭现场镇平县法院巡回法庭开庭现场
活不痒走死不葬证条活不痒走死不葬证条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刘某某老俩到老,刘某甲活不养死不葬,东西无一点。”这份证条作为被告刘某甲的证据,出现于4月13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在卢医镇东风村巡回审判现场的法槌旁。

  现年83岁的原告刘老太诉称,有三个子女,长子为被告刘某甲,次子刘某乙,长女刘某丙(已去世),丈夫已于1999年去世,次子单身,因年迈一直随次子生活,这么多年来长子对自己不管不问不说,反而经常辱骂。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刘老太,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用329元;原告若有病长子承担医疗费的50%医疗费。

  据被告刘老太长子举证时陈述,证条是父亲在世时,当着舅舅的面自己写下的。父亲意思是不要自己行使生养死葬父母的义务,也不给自己分得一点家产。

  刘老太在庭上表示,他说丈夫生前留下活不养死不葬,但自己将长子养大,其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如果不赡养希望长子将自己养其18岁前的花费拿出来,双方可以断绝关系。

  长子认为自己不存在不尽赡养义务,以前寄过钱,这几年委托女儿也给过钱。“我们情愿赡养,不是说不赡养。我们吃啥她吃啥,我们儿子离婚留下七岁孙女,我们两口也有病,养活不起那么多人,她看病要我们承担50%医药费,我们没有钱,负责不起。”长子代理人即刘老太大儿媳说到。​​

  长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一方持有作古父亲意思的“休书”,一方秉持索要生养18年的“辛苦费”后断绝关系,法庭调解一度陷入僵持。

  休庭间,长子刘某甲向众人口述,我这一生对老里(当地对父母的称谓)就总结三个字:赶、快、置。赶,就是1975年把我赶出家门,说我私吞大部分退伍费,90块钱我给老里30 ,定亲用20 ,自己留啦40,退伍补助杂粮百斤,就分给我两升,就把我赶出家门;快,就是我38岁时得急性脑炎,亲邻都来看看,老里一直没看望,巴不得我快点死;置,就是我妈说就是要把我置于死地。最后一步,也就是要把我送进监狱呀!

  83岁的刘老太闻听此言,立即说,他拿着家里那床缎子料做的好被子,偷跑到牛屋里睡,是赶他走吗?真些年他都没管过我,去他那一家都黑着脸,我还去干啥?今天我不调解!

  法庭认为: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刘老太现年83岁,不具有劳动能力,故其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庭当庭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母亲赡养费40元,每年的7月20日前给付小麦300斤,每年的11月20日前给付玉米100斤;原告于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刘某甲按照医疗费票据金额的50%承担。

  而对于刘某甲称其父在世时曾书写凭据,免除其赡养义务,但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即使刘某甲与被告在协议中免除被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为无效。

  ​​ 无法就无天,无母哪有儿。情与法,在母子争吵中都显得薄凉,但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才有了如上判决。近年来,农村地区赡养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大多是由早年间其家庭中很小的矛盾所造成的,这也给当下为人父母者、为人子女者带来了警示:父母生养子女,应对子女间平等关爱、平等对待、不偏不倚;子女奉养父母,更应履行责任、做好榜样、继承美德。(杜明 白丞博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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