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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以案说法:分期付款购车引发的纠纷

A-A+2017年4月18日08:56南阳日报评论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吕文杰

  最近,新野县的王某遭遇了一个烦心事,自己分期付款购买的小轿车却被4S店强行收回了,不仅如此,4S店还要求王某承担6万多元的各项费用,找4S店协商未果,王某将该4S店告上了法庭。

  案 情

  王某于2016年4月份在某4S店分期付款购买小轿车一辆,并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车辆价款17.55万元。王某向4S店交纳汽车首付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2.15万元,余款部分8.7万元,4S店承诺为王某办理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手续及车辆登记手续。

  让人意外的是,就在王某使用车辆一个月后的一天,4S店强行将该车辆收回开走。王某不解,便去该4S店理论,4S店称该车辆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是王某个人涉及刑事案件所致,按合同约定,他们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王某按约定的购车贷款的20%赔偿违约金及支付车辆全额价款5‰的使用费等共计6万余元。王某懵了,自己刚使用了一个月的车要被收回,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想到车财两空,王某气不打一处来,便将该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购车款。

  判 决

  开庭期间,双方就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展开讨论,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但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王某因客观原因致使车辆出售方某4S店未能给其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王某要求某4S店返还购车款,该合同应予以解除。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判决,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4S店返还王某购车款11.3万元,因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王某造成的,王某支付某4S店违约金1700元,两项相抵后,该4S店应退还王某剩余款项11.13万元。

  释 法

  该起案件中,4S店与王某签订合同中约定:“乙方贷款申请被贷款机构拒绝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全额支付车辆价款,否则有权收回车辆,并由乙方承担为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从车辆交付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车辆全额价款千分之五的使用费。”

  法院认为,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当地车辆租赁市场情况,类似争议车型的日租赁费用为260元,该条款对车辆的使用费约定明显过高,加重了原告的责任,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王某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用,参照当地车辆租赁市场情况,30天该车使用费用为7800元,此外王某还应负担的车辆保险金700元,故某4S店应返还王某11.3万元。

  那么购车人王某需要负担多少违约金?法院参考法律依据重新计算了违约金数额,违约金可按其垫支的87000元本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月息2分,计算30天,为1740元,由王某支付给某4S店。6

  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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