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矿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被告人喻某,犯非法采矿罪,4月17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喻某,系新野县人。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喻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野县白河袁庄东段用采砂船开采建筑用河砂,同时雇佣夏某等人开采河滩毛砂,牟取利益。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局鉴定,该采砂场的采集毛砂量59455.5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64827.25元。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喻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机关投案。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没有取得采(砂)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喻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芦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