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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校园巡审两青年寻衅滋事案 3000学生旁听学法

A-A+2017年4月21日15:01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西峡法院送法进校园,3000师生坐享法治大餐西峡法院送法进校园,3000师生坐享法治大餐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西峡法院送法进校园宣传展板西峡法院送法进校园宣传展板

  哇呜、哇呜……警灯闪烁,警笛呼啸。4月21日上午,一辆法院警车徐徐驶进西峡县一初中校园,引得校内3000学生翘首观望,西峡县法院少年审判庭将对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庭审开始后,整洁宽敞的校园坐满师生和家长代表。据公诉人陈述获悉,2014年12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靳某、吕某伙同樊某等五人(已判决)在KTV因消费品种类和价格问题与管理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在樊某的提议下,被告人靳某、吕某及樊某等人使用皮带、关公刀等工具将KTV超市、吧台、大厅内物品和设施实施打砸。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35975元。

  2016年12月30日吕某被洛阳市铁路公安车刑警八大队民警在西峡县火车站抓获,于2017年1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靳某于2017年2月20日被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羁押于湖北十堰市看守所,同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二人皆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靳、吕给“两点吧”KTV分别赔偿了10000元、8000元现金,并达成谅解协议。

  西峡县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上,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庭审程序,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吕、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对被害人财物实施了损毁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巡回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靳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闭庭后,二被告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酒后冲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给家庭和父母带来的伤害,自己会在服刑期间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到社会弥补过错。

  “从这次案件的审理中,我才真正体会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也体会到青少年要好好学习,接受更多的教育,不能酗酒、打架,做事不能凭意气用事、不能冲动,做事前都要考虑。我回去后,会将今天这个事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的亲戚朋友和同学,倡导大家知法懂法守法。”初一学生陈艺煣表示。

  在校学生郝奕帆也表示:“通过这次活动,我认识到了违法犯罪的严重性,要防微杜渐,也明白了要规范好自己的行为,避免沾染上不良习气,要遵纪守法,做合格的公民。”(杜明 白丞博 王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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