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给他人安排工作并向多人宣扬,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合伙诈骗他人财物的被告人许某、周某、王某、黄某犯诈骗罪,4月2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四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人。2015年10月,被告人许某虚构能在中石油南阳分公司给别人安排工作,向多人宣扬。被告人王某、周某、黄某共同向孙某保证能给其儿子安排工作,孙某信以为真通过被告人王某给付许某50000元现金。被告人许某在收到钱后用于自己挥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为孙某儿子安排工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周某、黄某共同退赔孙某50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周某、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周某、王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周某、王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宋豫 芦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