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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携手社会力量 化解矛盾纷争

A-A+2017年4月25日08:34南阳日报评论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 来付祥 通讯员 薛书敏)

  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内容之一,目的在于敞开诉讼渠道,解决群众诉讼难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井喷,法官办案压力剧增。如何在现有客观条件下,落实好改革精神,做到立案畅通、社会矛盾化解、审判质效优良?内乡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内乡法院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5120起,其中有1006件在诉前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只有4114件,案件增量的近一半在诉前调解;诉讼案件已办结3906件,结案率达94.66%(不含执行案件),在全省基层法院中排名靠前,在南阳市13个基层法院中排名第一。

  在相同客观条件下,内乡法院如何面对案多人少矛盾,取得这些成绩呢?他们的做法是:携手社会力量,强化诉前调解,多元化解纠纷,减轻法官压力。

  现状:案多人少矛盾凸显

  一是人员老化严重,年龄结构失衡。近年来,内乡法院不但一直处于缺编状态,而且在编人员中,年龄结构严重失衡,老龄化严重,50岁以上的占在岗人数的40%;35岁以下的仅占18.1%。

  二是法官职业吸引力下降,优秀人才流失严重。该院近10年招录22人,调离、考走、辞职9人,都是年富力强的业务骨干。而新招录人员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优秀大学毕业生少。二是男少女多。究其原因,工作强度大、薪酬待遇低、职业风险高是大家对法官职业的共同认识。

  三是案件办理难度加大,个案工作量大幅增加。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复杂,社会浮躁心态使人们遇到纠纷时容易走上极端,处在矛盾漩涡中的法官压力巨大,稍有不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会转嫁到法官个人身上,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同时,由于社会对审判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庭审,要求网络直播;裁判文书,要求上网;卷宗,要求电子档案;开庭笔录,要求同步录入,个案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四是信访压力越来越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五是执行压力巨大,需要投入相当的力量。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级法院要求执行部门按照15%~20%的比例配备人员。

  上述因素的叠加,使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内部面临着空前的人员压力,立案登记制后,这一矛盾更加明显。要想解决案多人少、压力巨大这一困境,必须在现有的客观条件框架内寻找出路。

  选择:“诉前调解”解决纠纷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诉讼途径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和最好途径。

  导致大量社会纠纷直接涌入法院,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人们解决矛盾选择的途径较少;二是政府部门在遇到纠纷时往往简单化处理,以“依法处理”的理由推到法院;三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群众法治意识提高,对到法院打官司解决的效果期望值高。

  但诉讼解决纠纷有其固有的缺点:一是效率低下。司法工作要求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故诉讼要求严格的程序,耗时较多。二是成本较高。诉讼对纠纷双方来说,需要支出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国家来说,需要投入昂贵的司法资源,许多纠纷从经济角度上讲是得不偿失。

  内乡法院院长成延洲对此深有体会,他说,目前我国司法权威还没有达到理想的高度,不能发挥一锤定音定纷止争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社会纠纷法院管不了也管不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费时费力效果不好,而通过其他行政或社会手段有时比打官司效果好。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办理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离婚、赡养等家事纠纷,通过近亲属调解处理效果更好;婚姻家庭等案件有时缓一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农村邻里纠纷,本来没有那么尖锐,经过打官司分出输赢后只会激化矛盾,但通过基层组织处理后遗症就小得多;轻伤害案件通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会更快解决;纠纷涉及多个主体或多个行政机关的,通过政府牵头协调解决,远比打官司效果要好。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内乡法院选择了诉前调解。

  探索: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机制

  完善立案预登记制度,为诉前调解创造时间空间。立案预登记制度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提出的一项创新制度。2016年,内乡法院积极探索完善该项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做法是:首先对到法院起诉要求立案的纠纷,在向当事人说明并征得同意后进行预登记,暂不正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在诉前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委托社会相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在一定期限内如调解不成再正式立案诉讼。这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创新,为诉前调解创造了时间空间,使一部分纠纷在诉前化解成为可能,在社会矛盾涌入法院之前有一个缓冲。一方面,对进入法院的所有民事、执行案件实行立案预登记后,法院能够以第三者身份介入纠纷,帮助当事双方调和矛盾;另一方面,立案预登记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的诉权,不会因为诉外调解使当事人失去诉权,当事人只要到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在预登记后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其次,立案预登记之后,矛盾处理方式变得灵活多样,可以运用多元化手段处理纠纷,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矛盾。再次,立案预登记不收取诉讼费,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探索对外委托调解,携手社会力量多元化多调处纠纷。在完善立案预登记制度的同时,该院积极尝试对外委托调解制度,携手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该院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组成了由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个体工商者协会、企业家协会、建筑商协会等行业协会等社会各阶层组成的全社会参与、广泛覆盖的调解网络,明确了调解联络员。对不同的纠纷,在立案预登记后法院委托相关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法院参与、跟踪、督促整个调解过程,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要有记录备案。

  不同类型的案件,委托不同的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诉外调解,可以发挥他们不同的独特优势。诉前调解“灵活、快捷、经济”的优势恰恰弥补了诉讼程序严、时间长、成本高的缺点,使一部分纠纷在诉前通过其他途径消化,缓解和减轻了审判压力。如基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工会、劳动监察、建设部门、行业协会都帮助法院在诉前调处了很多纠纷。

  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平台,发挥自身优势诉前调解。在对外委托调解的同时,该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平台,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针对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在推诿扯皮,不愿意对外委托调解,同时有些纠纷不宜委托调解或没有相关组织可以委托,该院在立案大厅专门设立接待室和诉外调解室,挑选素质高、调解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法官值班。群众来访或立案,接待法官会在第一时间向其释明各种解纠方式的优缺点,引导群众算清诉讼“风险账”、“经济账”、“成本账”,让其在理性对比基础上,选择最佳解纠方式;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特定类型的纠纷,立案人员会引导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能委托出去的案件,法官也会及时督促、参与调解,不能委托出去的案件,法官亲自调解。

  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巩固诉前调解成果。司法实践中,该院发现,许多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坚持打官司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诉前调解或社会调解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容易反悔。如何巩固诉前调解的成果?他们进行了多种尝试:一是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在协议不能履行时,法院可直接司法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三是调解协议签订时,尽可能邀请对协议当事人有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参加签字,如当事人的长辈、领导、生意合作伙伴、工商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等,增加当事人反悔成本。这些措施使诉前调解成果得以固化,也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并更大程度上自愿接受诉前调解。

  坚持诉前调解三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一是自愿原则。首先是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法官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其次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二是合法原则。不仅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还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三是保护诉权原则。充分利用《民诉法》规定的“7日内审查立案”空间,明确诉外调解时间为6日。对诉外不能调解处理的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可以继续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立即登记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成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一是分流了一部分矛盾。通过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参与,使一部分纠纷圆满消化。二是缓冲了一部分矛盾。对那些还没有到必须打官司程度的矛盾,比如因沟通不畅、一时冲动或误会产生的纠纷等,经过诉前调解缓冲,当事人还有继续合作、和好如初的可能。三是沉淀了一部分矛盾。特别是一些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纠纷,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随着时间的拉长,矛盾自己慢慢消化。四是从源头上缓解了执行压力。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大部分都能自觉履行,不但减轻了诉讼环节的压力,也从源头上减轻了执行阶段的压力。五是案件受理数量有序增长,审判质效大幅提升。(来源: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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