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凡在南阳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3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应于本通告发布后3日内自觉到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本通告发布后3日内被执行人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
三、凡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果具有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能够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具有全部或部分履行金钱义务能力的,均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
四、凡是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不动产、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火车、飞机,住宿宾馆饭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任职资格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准入资格,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等特殊市场交易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荣誉获取和融资授信进行限制,直至其履行全部义务为止。
人民法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除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所属党组织和有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由有关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通报,同时将名单信息抄告党委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将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
六、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执行举报电话: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377-63079800 17603777782
卧龙区人民法院
0377-61661259 17603776061
宛城区人民法院
0377-61661118 17737769755
邓州市人民法院
0377-62755300 15737763662
镇平县人民法院
0377-65863180 17603776222
内乡县人民法院
0377-65267626 18537786579
淅川县人民法院
0377-69360686 18637785699
西峡县人民法院
0377-69763211 18537736928
新野县人民法院
0377-66565173 18568763713
南召县人民法院
0377-66865688 17637700201
方城县人民法院
0377-83819892 13782009110
社旗县人民法院
0377-67965626 15093033097
唐河县人民法院
0377-68911118 18736505750
桐柏县人民法院
0377-83833729 1889815518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5日
来源:南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