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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滥伐林木获刑罚

A-A+2017年4月26日08:31新浪河南·南阳评论

  编者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也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规定。

  群众对于采伐林木的相关采伐程序并不十分清楚,对于无证采伐的法律后果没有认识,而滥伐林木的环境犯罪一旦发生,容易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走村入户巡回审判审判具有较强普法意义。

  4月25日下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庭在该县皇后乡王村巡回审理一起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当事人获刑罚,成为这个全域旅游县的一堂法治课。

  当庭获悉,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将本村居民张某付、张某奇位于本村茅草洼组灌洞岭的山林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购买林木砍伐,共计砍伐林木45立方米(1.08公顷,2981株,平均根茎9.8厘米)。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刘某在有期徒刑 量刑,并处罚金。

  而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解砍伐木材的数量没有那么多。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方所述情况属实,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八位证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购买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犯滥伐林木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杜明  赵晖  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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